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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手”“LASHOU”商标不属于拉手网?如何判定商标在先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国内最大的团购网站之一——拉手网近日被告侵权了,原来,“拉手”和“LASHOU”的商标并不属于拉勾网,而是属于另一家商贸公司,那么为什么拉手网为什么可以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多年使用“拉手”和“LASHOU”做宣传呢?莫非真的涉及商标侵权吗?


“拉手”“LASHOU”商标不属于拉手网?如何正确使用商标在先使用权

6月2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拉手商贸有限公司诉拉手网商标侵权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拉手商贸有限公司称是商标“拉手”和“LASHOU”的合法商标权人,而被告拉手网域名与商标“LASHOU”近似,经营业务也与商标“拉手”指定服务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拉手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北京拉手公司答辩称,北京拉手公司于2009年设立,开始开展经营活动,与拉手商贸经营范围不同、主营业务也不相同。北京拉手公司在2010年已经在网上使用在拉手商标,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时间和核准使用时间,具有合法的商标在先使用权。


商标法中在先权可以分为四类,分别为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在先注册权、在先驰名权。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商标权取得的规定,大概分为两种模式: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实践中,很多国家都采取谁先申请,谁先注册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在先使用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那么,什么是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呢?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又有哪些呢?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前就已经善意连续的适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使用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继续使用原商标的权利。


商标在先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后,虽然可以继续使用原商标,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但是不得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范围,且不得将相似的商标更改得更加相似于注册商标。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如下几点: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由于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经实际使用商标。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也可以保护部分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确认商标权权属才是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的根本解决之道。尤其是出口企业在“走出去”之前,首先要做到“商标先行”,一些国际商标申请注册周期要1-2年的时间,注册之后还存在被撤销的风险,所以提早打算、未雨绸缪,才不失为一个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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