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商标注册查询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但是有时候,仅仅只是做好单类别查询是不够的,还需要做好跨类别交叉检索。
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一定要做好针对待选商品或服务小项的跨类似群、跨类、跨部分交叉检索。
尽管区分表显示45个类别,每个类别下设有多个类似群,类似群之下再设具体的小项或者各部分(之下再细分小项),似乎各不相干。实际上,完全不是如此。由于区分表仅仅是从物理属性、消费渠道、生产方式等角度,对各类商品或服务按照其特征进行分类,所以难免会有交叉重合。
以第1类的0102类似群为例:
0102类似群,下分20个部分,并加注:“本类似群各部分之间商品不类似;每部分内的商品根据功能、用途确定类似商品”。
0102类似群第四部分的注4:“硫化剂与0104第十一部分、0108第二部分类似”。
0102类似群第六部分注2:“非药用酒石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0104第十九部分非医用酒石乳剂交叉检索”。
再以我们日常着装、鞋履所属的第25类为例:
2501类似群注4:“跨类似群保护商品:服装(2501、2502、2503、2504、2505)”。
2504类似群注1:“防水服与第酒类0919防水衣类似”。
2512类似群注:“腰带,皮带(服饰用)与第26类2603皮带扣类似”
由于商标局官网查询算法未考虑这个问题(近似检索的功能是基于单个类别的),而交叉重合确实又存在,所以如果不加以注意,就有可能漏检。比较典型的,除了以上,还有比如第11类1101类似群与第12类1211类似群、第10类1211类似群与第10类1205、1206、1207、1209、1210类似群。
在商标查询中,如果申请人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有交叉产品,则必须进行交叉查询;如果没有交叉产品,而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注示内容一一填列,也会发生查询结果与申请内容的背离。对于在同一群组中,以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判定近似的商品,办理商标查询时除应标明类别、组别外,还应填写相关产品。
在出现了在先权利信息时,需要对在先权利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代理人的商品进行对比,看两种商品在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是否类似。如果两种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则可建议申请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将该产品的说明书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商标局,协助商标局做出正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