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拉萨市工商局组织拉萨市涉及“布达拉宫”商标侵权12家企业及系统内商标工作人员参加了开展打击侵犯“布达拉宫”驰名商标专项行动行政约谈会。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地保护了“布达拉宫”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商标专用保护的意识。
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或予以注册的商标。我国对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都较为严格。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主要原因是地名作为公众资源,如果由一家垄断,将影响该地区其他生产者、经营者对该地名的使用,有失公平。而且地名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地产生误认,构成欺骗。
具体有哪些内容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呢?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这时地名商标不可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直辖市、省(含台湾省)、自治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2、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这里的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如伦敦、威尼斯、西雅图等,这些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地名商标呢?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并使用。例如“凤凰”,它既是传说中的神鸟,也是地名——湘西凤凰古城(县名),且该含义大于地名含义,所以是可以注册商标的。
第二种情况,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也不能注册。如扬州炒饭、镇江香醋、新疆库尔勒鸭梨、绍兴黄酒……扬州、镇江、新疆库尔勒、绍兴虽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但因其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所以同样可以申请注册。
第三种情况,乡镇地名、街道地名就是可以注册成商标的。风景区的名字,如:野山坡、孤山寨也是可以注册成商标的。此外,古代的地名或不是行政区划的地名,也能注册。如:唐朝、汉室。再如:华北、华南、陕北、江南之类的,虽然是地名,却与现行的行政区划无关。
第四种情况,如果你实在对外国地名情有独钟,那么避开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选择一些小地名,也是可以注册的。国家首都这种基本就不要考虑,无论国家出名与否。
第五种情况,历史原因已注册的商标。商标局1983年6月开始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同时,为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1988年之前申请的地名商标会持续有效。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就属于已经使用地名的商标,所以允许其继续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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