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根据线报,澎湃新闻记者跟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查获一批中华啤酒。该商品无论是产品包装,还是易拉宝广告,都与“中华香烟”极为相似。“中华”字样、天安门、字母商标、大红色底色、华表,一样不少。易拉宝底部,还特意写上“爱我中华”字样。初步判断为该项行为涉嫌商业混淆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工商机关已介入调查,并将作出相应处理。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是最常见的标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商标与注册人注册商标属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是该行为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
那么,在实际情况中,究竟该如何判定相同或近似商标侵权呢?
一、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客观标准: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有其可能标准,这个标准是两个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流通时,是否会容易使消费者或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原则和比对方法: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判定的是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与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三、商标相同或者商标近似怎样具体判断
1、文字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读音和含义不同,两商标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民乐需MINLE”商标和“民乐MINYUE”商标应属于近似商标。
2、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形相近的,两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松本”商标和“松木”商标,“松本”商标和“松术”商标,“天堂伞”商标和“夫堂伞”商标,“目丰”商标和“白丰”商标等都应属相近似商标。另外,有人以一种字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商品上却使用另外一种字体的,认定时应以实际使用的字体为准。例如,某人以“康帅传”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后在商品上使用的是“康帅传”(繁体),显然该商标与“康师傅”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
3、两文字商标仅进行简繁体字互换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例“科龙”(繁体)商标和“科龙”商标,应属相近似商标。
4、两文字商标仅进行异体字互换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例如,“旅游”商标和“旅”商标,应属相近似商标。
5、两中文商标互为逆序排列,且无确定识别方向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中国文字有从左向右读,也就从石向在读的习惯,所以除非借助其他的因素可以确定识读的方向,逆序排列的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的商标。例如,“科龙”商标和“龙科”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但“科龙十KELONG”商标和“龙科十LOEGKE”商标则不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因为商标的拼音己确定两商标的识读方向,使得两商标不会产生误认的可能。
6、两商标属同种文字,且含义相同,指向同一事物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这里考虑的主要是音、形、义三要素中的义这一要素。例如,“单车”和“自行车”两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
7、一种文字的商标以另外一种文字来表述,但两者含义?有改变的,两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例如,英文“CROWN”商标和中文“皇冠”商标,“”555“商标和”五五五“商标都应属于相近似商标。
8、读音相同或相近,且字形相近的商标,就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例如,“娃娃”商标和“娃娃”商标属相近似商标。但如果两商标字形相去较远,即使读音相同或相近,一般也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9、在原商标中增加、改变或删除若干文字,如增加、改变或删除的文字是一些副词、虚词,且增加、改变或删除这些文字后,并?有改变原商标含义的,两商标属相近似商标。或者所增加、改变或删除的文字是本商品或服务领域的通用名词,增加、改变或删除这些文字后,也?有改变原商标含义的,两商标属相近似商标。例如,“老虎”商标和“小老虎”商标,“惠康”商标和“惠而康”商标,“科龙”商标和“科龙电气”商标,“华艺”商标和“华艺灯饰”商标都应当认定为相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字母大部分相同的,如无明确含义,一般认定为相近似商标;如有明确的含义,则一般不认定为相近似的商标。
例如,如有明确的含义,‘SOVA“商标和”SONA“商标,”KAISER“商标和”KAYSER“商标;应属相近似商标,但”SONY“商标和’”SONG“商标,”TAPPLE“商标和”APLE“商标,则不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因此”SOEG“和”APLE“都具有明确的含义,其含义分别为”歌曲“和”苹果“。
11、两图形商标,如果构图近似,风格近似,整体外观易使消费产生混淆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海?图形十海洋”商标和“海燕图形十海洋”商标,两者构图近似,风格也近似,且整体不易区分,两者应认定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