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而商标使用证据在商标申请以及商标权利维持过程中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为了获得商标权、维持商标权和保护商标权。
一、为了获得商标权而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在我国,获得商标专用权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商标注册。现实中,商标申请注册与商标使用是两个联系极为密切的活动——对经营者而言,申请注册商标往往同时伴随着使用行为,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又决定了申请注册更为必要。
1、同日申请注册时提供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局将通知各申请人提交其申请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能够证明越早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就能顺利获得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
2、驳回复审中提供使用证据。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当事人通常会应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似乎在所有驳回复审中,商标使用证据都会有助于提高复审的成功率。
3、异议答辩中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经过审查后进入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或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绝对禁用条款、绝对禁注条款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上述情形是《商标法》33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商标异议申请的主要理由主要包括绝对禁用条款、绝对禁注条款、相同近似、抢注、侵犯其他在先权利以及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等。针对这些异议理由,答辩人在进行答辩的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从而从不同的角度去影响审查员对案件进行判断。
二、为了保护和维持商标权而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之所以做出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不使用造成的资源闲置浪费。当然,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会不会有人对你提起撤销申请,这是无法预知的事情,完全取决于他人。
对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举证的责任全部在商标注册人这边,如果你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出规定期间的、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那么你的商标就会被撤销掉。这是从自身商标有可能被他人撤销这一被动原因来看它的意义所在。未雨绸缪,总比被撤销掉要好得多吧。
那么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如何及时、有效的收集使用证据呢?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的类型以及收集方法,我们在《超全干货!商品从生产到销售各阶段商标使用证据类型汇总》一文中已经介绍了过,这里不再赘述。赛贝小编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商标使用证据形成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比如对于票据、单据的内容应注意填写完整、无瑕疵。有些商标权人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了商品名称,没有填写商标,或填写不准确或不全面,甚至开具的不是商标权人本身的发票等。这些错误都会导致证据效力的丧失,是国内企业尤其应当加以注意的。
2、注意使用证据链的完整收集。孤证的效力往往不被认可,比如,单独的商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证据,即便是合同内容极其完备,也被认为是效力很差。但是,如果有合同,又有相应的与合同内容一致的款项收据,有供货方与合同内容一致的出货单、购买方相应的入库单,则客观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据效力就远超单一的合同。
总之,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做到有备无患,保障企业品牌战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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