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理了一起燕京旅游状告燕京啤酒商标侵权的案件,法院二审认定燕京啤酒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旅游商标权的侵犯。
燕京啤酒大家肯定都知道,是中国最大啤酒企业集团之一,燕京旅游大家知道么?
燕京旅游是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制作的一款专门为旅游爱好者准备的真人景点讲解手机应用,燕京智汇公司也早早就申请注册了商标。
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12月26日就提交了“燕京旅游”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07月14日注册成功,核准使用在第39类旅行陪伴; 安排游艇旅行; 观光旅游; 安排游览; 旅游安排; 旅行座位预订; 旅行预订; 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 导游; 货物贮存等服务上。
燕京智汇公司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
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燕京旅游”和“燕京啤酒”商标近似但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燕京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各项:
1、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种商标是否相似,应以家庭主归在购买商品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为标准。所谓一般购买人包括最终消费者中间商但是不包括具有特别嗜好的鉴赏家。
2、主体相似原则
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3、隔离观察原则
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
4、知名度原则
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由于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务产源的功能更为强烈。这类商标即使增加构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较高的部分有强烈的指示产源的作用,难以改变相关公众对其产源的认识。
由此可见,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放到上文的案件中,“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相比,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燕京”,构成近似商标。
但是在商标类别上就不同了,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从2006年至今,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工提交了11件与“燕京啤酒”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类别集中在第20类家具以及第32类啤酒饮料上,并没有注册39类商标。
这也就是说“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的商标类别是不同的,而且经过燕京啤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公司举办前述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宣传其啤酒产品,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啤酒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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