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酒茅台”商标纠纷引发国内整个白酒行业的关注,茅台集团在坚持十几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终于选择放弃,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纷纷扰扰17年之久的“国酒”争议,终于落下了帷幕。详情可查看《茅台放弃“国酒”商标 输了商标却赢了市场》。
今年6月12日,集团董事长李保芳宣布6月30日前停用“国酒茅台”商标,称已花几千万元设计了新商标,新商标已经确定,计划于6月30日正式启用。
茅台已经放弃了“国酒”商标,但是近日,茅台的另一枚商标“茅台国宴”在经历了数次商标异议和不予注册复审后,终于有了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起诉。
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这件注册号为3333017的“茅台国宴”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集团)在2002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3类酒精饮料。
然而这件商标从注册初期就命运多舛,2003年6月和11月就分别经历了两次驳回复审。此后,在2006年又被提出了商标异议,然而茅台集团并不甘心,开始了复审拉锯。
2016年,茅台集团将商评委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近3年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起诉。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份一审判决书。
“茅台国宴”商标未予注册的理由很简单,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判决书显示,针对商评委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起诉称:“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是原告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
为此,茅台集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茅台酒曾作为国宴酒的材料,其中包括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国酒茅台史画》中收录的多张茅台酒作为国宴用酒的照片,以及2013年7月1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的《非常记忆亲历国宴》视频,其中提及茅台作为国宴用酒的事件。
但这些并未说服法院,法院同样认为,“茅台国宴”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法院认定的理由有两个:
“国宴”含义为国家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从避免带有品质指示性的含“国”字商标泛滥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含“国”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一直都审查的比较严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0年还出台了一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通过这份文件及实际的注册申请的情况,赛贝小编有以下几点小结:
第一,含有“国”字的商标是可以注册申请,实际申请中也有一些客户的含“国”字的商标得以通过了;
第二,上述文件虽然仅是指关于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不过我们也可以以此作为含“国”字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分析,大概可以有以下理解:首先,含“国“字的商标不能直接与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申请,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排列;其次,含“国“字的商标不能表明产品的来源或服务特点,例如,上述的“国娱”,申请商标已经单纯强调“国”字,容易被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国家娱乐等观点,符合标准驳回的规定”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及“具有不良影响”等;
第三,含“国“字的商标注册时,还需要考虑该商标词语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或贬义,以及是否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在这一点上,个人认为商标局审查员的主观性认定是非常大的。
总之,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判断,总体仍保持从严审查,慎之又慎的原则。所以,赛贝小编衷心劝告广大商标注册人谨慎选择“国”字商标,以确保自身的商标标识获得顺利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