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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遭抢注受法律保护吗?未注册商标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6-14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们知道,商标只有注册成功才会受《商标法》保护,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在创业前期忽视商标注册,总想等到打开市场之后再注册商标,结果却被“有心人”抢注了商标,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是否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呢?


其实是可以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未注册商标都受法律保护,我们先来看看未注册商标遭抢注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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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符合《商标法》的基本保护要件,同时还要和注册商标有所区分,以体现“应当应道和鼓励经营者将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立法价值。


(一)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了强制注册制度,即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草、医药等行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使用。此外,《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情形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二)必须先于冲突权利使用


只有当未注册的商标早于冲突权利在中国境内作为商标使用的,才能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对抗效力,即禁止在后的冲突注册或使用。


相反的,在后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论其知名度有多高,均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不具有法律上的对抗效力。例如,在“微信”商标争议案中,腾讯公司的未注册的“微信”商标因晚于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所以不能作为在先权利对抗创博亚太公司的在先商标注册。


(三)必须满足商标法意义上使用情形。


商标法意义的使用包括几层含义:(1)使用的目的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2)使用的场景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3)必须是在中国国内使用;(4)必须是自主使用,即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基于商标权人的使用意图自主在上述场景中明确使用,例如在“索爱”、“伟哥”等商标争议案例中,该等字样均未被相关企业自主使用,仅仅是消费者或媒体的被动使用,固不得获得法律保护。


(四)必须满足接触或知名度要件


特别是知名度要件,直接决定了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强度和范围。知名度越高,获得的保护力度越强,当未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达到驰名的标准时,从某种意义上讲,即可获得相当于注册商标的对抗效力。


那么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法进行合法维权呢?


方法一:《商标法》


如果企业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具备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以主张其权利。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见,对于构成驰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发现商标被他人抢注后,可以在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等相关程序中,向商标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获得保护。


方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事实上,能构成驰名商标或者“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毕竟是少数,大多数达不到标准。此时,企业也可以将寻求救济的视线转向《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果可以证明抢注自己商标的行为人具有明显恶意,与企业存在某种密切关系如属于生意伙伴、代理经销商、附近区域的商业竞争者等,且熟知企业的未注册商标,就可以主张相关企业的商标抢注和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方法三:《著作权法》


此外,未注册商标权利人还可以尝试从《著作权法》中获得帮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正是一种典型的在先权利。对于那些缺乏足够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而言,如果企业能证明商标图形或图文组合系自己原创且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就可以主张未注册商标同时构成作品,从而通过著作权来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及使用。通过著作权维护未注册商标权益的保护策略,近年来在很多案件中得到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认可。


当然,尽管有前文所述的三种路径,对企业而言,最稳妥的做法仍然是尽早将自己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提交注册申请,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否则,一旦遭遇抢注,维权成本将远远大于申请注册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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