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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业务中可申请退款的情况

发布日期:2017-03-26 作者:立玛

        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交纳的商标规费,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不论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均不再退还上缴的费用。但是,下列商标业务可以申请退费:

        一、直接办理商标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商标局不予核准时,申请人可以持《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转让业务须提供转让方和受让方共两份《不予核准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向商标局申请退费。

        二、直接办理的补发商标注册证,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补发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等业务,因申请人与注册人的名义、类别、注册号不符而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的,可以退费,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由档案处确认后方可退款;更正申请不属于更正范围的,由档案处确认后方可退款。申请人需持《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发票原件(如办理多项商标业务,其中部分业务不予核准时可持发票复印件)去商标局办理退款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符合退款规定的款项,商标局会将款项直接退至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不退现金。所以,申请人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当写明申请人的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和电话等。

        三、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转让、变更、续展业务,商标代理组织需持《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办理退款,其中转让业务须提供转让方和受让方共两份《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另外,《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不能申请退款。

        四、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补发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等业务,因申请人与注册人的名义、类别、注册号不符而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可以退费,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由档案处确认后方可退款;更正申请不属于更正范围的,由档案处确认后方可退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符合退款规定的款项,商标局将款项退至商标代理组织在商标局开设了预存款账户。

        因申请人名称、地址与原申请人名称、地址不符,所填的申请日期与原申请日期不符而发出的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持原件予以退款。其他情况由申请处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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