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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3-03 作者:方唐

一般来说,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之后,将会给出初步审定或驳回处理意见。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无异议或异议无效,即为注册完成。如果商标被驳回,那么被驳回的原因可能如下:

 

第一、申请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和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违反了商标的禁用条款;

 

第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的禁注条款;

 

第三、申请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基本上,如果一件商标在初审阶段被驳回,有95%以上的可能性是由于上述三种驳回的理由之一。

 

然而,商标审查的判断带有审查员主观性。尽管官方有统一的审查标准,但审查标准只能概括的列举出一些近似或不近似的例子,无法穷尽所有情况。在实际审查中,商标近似判断还是依赖审查员主观判断。所以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即便是两个受过专业训练的审查人员,对同一商标的判断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所以当我们遇到商标局驳回的情况时,我们应先了解商标驳回的具体原因,然后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准备好商标驳回复审,据理力争,争取商标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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