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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孔子雕像侵权案浅谈雕像专利保护及专利规避设计

发布日期:2018-10-22 作者:张强/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自从被朋友安利在网上看了一两段的沙雕视频和图片,笑得乐不可支之后,就发现身边的沙雕网友无处不在。朋友圈、微博、抖音、快手、知乎,到处都能见到他们的身影,走到哪里,就把快落传播到哪里。


虽然沙雕是许多人的快落源泉,但是赛贝小编今天想说的,是真的沙雕,下面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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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雕艺术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美国海岸就开始有人举办各种沙雕竞赛和活动,之后艺术家们从中学习了各种技巧和经验,又把它发展成为巨型雕塑,正式发展成为一门现代艺术已有20年之久。雕像,尤其人物雕塑,最能显示出一个社会的文化气息。站在塑像面前,不需要复杂的语言沟通,但是不说话的塑像,透过沉默却可以告诉你更多的东西,你可以想像它生活的时代,「听」它诉说往事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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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这些年经济生活的改善,雕塑逐渐成为市场上最热门的艺术品之一。与上面这些大型的雕塑不同,这里面更多的是小型雕塑。与此同时,由雕像工艺品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逐年上升。


雕像侵权,与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又有什么关系?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孔子雕像侵权案」案例,来了解雕像侵权的一般情况。


在推崇儒家文化的那段时间,很多地方喜欢立孔子的雕像,我们现在在很多学校祠堂,都还可以看到大同小异的孔子雕像。这些雕像作为艺术品,会申请专利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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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专利检索库, 查一查目前与子雕像有关的专利,到底有多少。通过在检索库搜索「孔子」,我们可以看到,这类设计专利有许多。(通过赛贝服务号「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可以看到更多关于检索库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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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一件已经被授予专利的孔子雕像作品,因为被告侵权而最终被判定为无效。「深圳博名文创」公司针对案号为201630187872.3的外观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侵犯了专利法23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授予外观专利的设计,不能属于现有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我们可以来看看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的差异,下面是涉案专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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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为「深圳博名文创」公司提供的现有设计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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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一模一样嘛!「深圳博名文创」公司进一步表示:该涉案专利与证据套件1首先申请的产品种类相同,均为孔子雕像工艺品,而二者的不同仅仅体现在以下三个细微的差别:

1.套件1的毛笔发簪的笔头略大;

2.套件1长至脚部的大胡须略宽;

3.套件1的鼻子略小。


好吧,讲事实,摆道理,你的确可以抬杠说这并不是完全的一模一样,但是我们吃瓜群众都看得出来,这只是抄得不彻底。


根据规定,新申请的专利首先与现有设计相比要有实质的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均为局部细微变化,所以该公司依法提出请求宣告该涉案专利无效。接到申请后,专利复审委受理了此案,并且也依程序将请求宣告书转送给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但是……对方并没有给出答复(沉默说明了一切),因此,复审委最终依法宣告该涉案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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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虽然简单,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许多问题。不管该涉案专利是有意抄袭还是刚好撞车,我们可以发现,在与原有设计高度相似的情况下,即使你已经成功申请下来专利,还是很有可能被宣告无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设计的时候,如果是要「借鉴」前人的作品,就应该做好规避设计工作。


而维护雕像的知识产权,除了申请专利保护,我们还可以通过申请著作权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如景区的雕塑,如果是独创性的,就是一副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这幅雕像的署名权、修改权、展览权、复制权等。


很多人一听到知识产权,就觉得保护的仅仅是我们的财产权,但是在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人看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实是创作者的人身权:对于原创作者作为创作者身份的认定,以及其权益的保障。维护知识产权,就是要让任何侵犯创作者权益的行为,都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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