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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际专利注册时千万不能忽视了专利新颖性宽限期问题

发布日期:2018-10-09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们知道新颖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首要条件。所谓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和公知的。那么关于新颖性宽限期你又了解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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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是指发明人在专利申请前,直接或间接公开其发明,而不丧失该发明新颖性的法定期限。只要专利申请是在宽限期内递交,这种发明公开将不视为现有技术。此处“直接”公开指发明人自己公开自己的发明,“间接”公开指他人公开的发明是从该发明人处获得的,即源于该发明人。


各国专利法有不同,法律规定的宽限期也有不同。各国宽限期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时间不同、允许的披露主体不同、允许披露的发明来源不同、披露方式不同、对宽限期内他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法律效力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想要申请国际专利就一定要知道国外对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如果忽略了各国宽限期的差异,可能导致在一些国家的专利新颖性丧失,以致于专利权不被授予。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美国:已发表的发明摘要可能对公开发表日以后递交的专利申请有利。在发明人专利申请之前公开其发明可以抵御公开发表日之后,专利申请日前的他人专利申请。


加拿大:加拿大的宽限期只针对发明人直接或间接对其发明的公开,即宽限期内,自己公开自己的发明,不影响其后自己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例如发明人在出版物上,公开了自己发明摘要,该出版物不视为其后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但是,该发明人专利申请日前他人相同发明的公开,将作为现有技术。


欧洲没有宽限期,发表的发明摘要将被认为是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日本、韩国、俄罗斯及欧亚大陆的宽限期是6个月。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也是6个月。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墨西哥和美国的宽限期是12个月。


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赛贝知识产权平台提醒大家,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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