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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Pay移动支付专利之争: 谁才是真正的赢家?

日前,上海卓旗就Apple Pay移动支付使用NFC支付专利提出抗议,并保留对苹果提起相关诉讼的权利,但事实上,这一看似维权行为将可能成也专利,败也专利,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 Apple Pay 需要 NFC (Near Field Communication,近场通讯,一种短距高频的无线电技术,在13.56MHz频率运行于20厘米距离内)功能支持,其目前可以支持以下设备: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6、iPhone 6 Plus 和 Apple Watch。而这次涉嫌侵权的恰好就是 Apple Watch。

在自己来知识产权平台输入“卓旗”,还真找到了这件专利(字比较小,各位可以按图索骥下载这件专利仔细看看)。

自己来专利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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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利是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带支付功能的手环。主要技术是由NFC模块实现公交卡、银行卡的移动支付,利用信息采集模块采集运动和生命体征信息经处理器模块处理后在显示屏中显示,实现运动监测和生命体征监测。其中的NFC模块采用射频方式与POS收款机或其他读卡机实现无线支付。

从专利代理的角度来看,这件热门专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在专利申请类别的布局上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现在对专利权人所拥有专利的检索结果看,对于一件这么有市场前景期望值的新创技术,只用实用新型来进行保护,未免有些单薄。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虽然多花费了一些费用,但同时能兼顾快速拿到专利权及享有较长的专利保护期的好处。另外,发明经过专利局的实质审查才能授权,专利含金量及稳定性比实用新型高出很多。

其次,在专利申请地区的布局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卓旗仅在中国大陆申请了专利,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专利部署。如果这件专利能主张权利,也仅限于中国大陆,对于其他地区及国家的侵权行为鞭长莫及无能为力。

再者,这件专利在权利范围的布局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在独立权利项中,写入“壳体和手环带,所述手环带连接在壳体上”、“锂电池”、“蓝牙通信模块”等过多的不必要限制特征,限缩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又比如附属权利要求4至8采用依次引用方式进行撰写,也限缩了这些权利项的范围,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采用分别引用在先其他权利要求项的方式进行撰写。

卓旗的维权之旅可能也是一条囧途

卓旗的这件带支付功能的手环是一件2015年4月22日申请,2015年8月19日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一种带支付功能的手环-卓旗专利

从主张权利的流程上来讲也不是一马平川,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实用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专利局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按照现行的处理模式,检索报告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没有检索报告,实务中法院会根据被告(被控侵权人)的要求而中止案件审理,从而打乱原要求原告(专利权人)的诉讼节奏。原告在诉讼时出具这样一份检索报告,则可用做证明专利有效的一种辅助手段,从而避免案件被轻易中止。而且,一般从提出申请到拿到检索报告,需要两个月时间,花费约2400元,只要申请,就能拿到,只不过结论是不是你想要的,就不一定了。

从专利的稳定性来讲,实用新型未经过实质审查即获得权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及创造性、是否符合专利法的其他相关规定都存在疑问,至于能否成功主张权利也要打个问号。

搜网获知:

(1)NFC 通讯技术发端于十多年前,媒体报道利用NFC 通讯技术实现的手机移动刷卡支付,早在2005年就在欧美及台湾地区得以应用了。在中国大陆,通过NFC技术实现的手机公交刷卡应用在2007年即开始推广;

(2)Apple Pay,是苹果公司在2014秋季新品发布会上发布的一种基于NFC的手机支付功能,于2014年10月20日在美国正式上线。

(3)Apple于2015年4月22日(卓旗这件专利的申请日)前公开的与NFC技术相关的美国专利申请有38件。

从这些资料来看,即使Apple未在中国进行该项技术的专利布署,卓旗的带支付功能的手环也可能是现有技术。

这样一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另外,被控侵权人或任何第三人,也可据此对这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被无效。

在申请前,专利代理人未进行充分的现有技术检索,撰写的权利范围保护不当可能导致专利不能授权或授权后被无效。这样,不仅平白浪费了客户的资源(时间、金钱),还有可能导致客户公开了自己的技术而未能换取对等法律(专利)保护,从而便宜了竞争对手。

诚然,很多专利不会经过实战的洗礼来检验或挑战它的专利性。但作为有操守的从业人员不能因为要申请的专利是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就钻法律的空子(实用新型仅进行形式审查)或忽悠客户,不进行专利性要件的考虑,仓促完成一件案子。正确的做法是,完成的工作至少要与客户的期望及付出相当。

对于接受客户委托的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品质保障的管理机制,能够甄选出差强人意的工作,进而进行完善,避免对客户造成损失,也能避免对自己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客户来说,则需有一双慧眼选择出有职业操守及品质保障的服务者以及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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