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观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规定说明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应用在产品上的,该产品必须有一定的形状。外观设计既包括产品本身的造型设计,也包括产品上的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如果发明创造符合下面的条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创造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该发明创造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该发明创造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没有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用工业的方法生产和复制。
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