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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外观专利为例,浅谈如何利用专利申请宽限期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

发布日期:2018-07-05 作者:曾柳燕/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产品研发设计出来之后,商家往往急于生产并上市,以抢占市场先机。然而,一旦产品上市,必然造成设计的对外公开,在山寨产品迅猛跟进的当下,保护好自主创新的产品是非常重要的,这决定了市场的独占性和获利的持久性,否则,很可能面临山寨产品的围攻,更甚者,会被他人以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堵截,导致自主研发的产品不但无法获得保护,反而可能成为被诉侵权的对象。


那么,问题来了,假如产品提前公开了,还来得及补救吗?


笔者近期接到不少客户在这方面的咨询,例如:

1、产品在亚马逊上已经公开销售了,还能申请专利吗?或者,公开销售的产品被人以专利投诉了,现在申请专利来不来得及?

2、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收到审查员发来的官方意见,引用了商家自己公开的产品信息,如何答辩?

……


这个时候就不能不提到宽限期的应用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宽限期”。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具有新颖性,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在申请日之前的一定期限内在某些情形下的公开不导致新颖性的丧失,这就是宽限期。宽限期可以使设计者得以通过市场的使用情况来决定是否申请外观设计。不同的国家对宽限期的定义不同,但仍存在两个较强的一致性:

一是宽限期制度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

二是宽限期适用于设计者和经其许可的人所做的公开。


浅析如何利用专利申请宽限期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


然而,在宽限期的长短及其是否适用于未经许可的公开问题上,各国仍存在较大分歧。


通常而言,宽限期分为广义宽限期和狭义宽限期,广义宽限期涵盖外观设计申请日前12月内设计者本人及从其处得知设计信息的人所做的公开和第三人违反保密协议所做的公开,狭义宽限期仅包括申请日前6个月内设计者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在官方指定或承认的展会、展览中的公开及第三人未经权利许可的公开。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宽限期方面,美国、日本和欧盟均采用了广义的宽限期,例如,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如下行为的十二个月内提交不会影响其新颖性:设计在印刷出版物中公开、在美国公开使用或出售。


可见,广义宽限期提供了机会,可以让申请人有机会以产品是否有足够的成功可能来决定是否值得在欧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对于前文第一个问题,只要该公司对自有产品的公开在十二个月以内,就可以主张宽限期以申请外观设计。对于前文第二个问题,则需提交申请人的相关声明,具体操作则可咨询赛贝国际专利顾问。


然而,笔者认为,宽限期的使用仍是需要谨慎,尤其涉及在多个国家地区以专利家族的形式申请专利时,由于不同国家对宽限期的规定是不同的,在美国享有的广义宽限期在中国是无法享受的。中国专利法中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可见,在中国,实际上采用的是狭义宽限期,从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场合和宽限期的时限三个方面规定了宽限期的适用范围。


为了对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更好的保护,笔者仍是建议在完成设计后,公开或使用或出售产品之前,完成对该外观设计的多国多地布局,避免政策的不一导致权利无法全面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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