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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日本外观专利申请的特色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每个国家的外观专利申请制度和要求都有所区别,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谈到过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特殊制度,比如保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重新确定申请日制度、复数外观设计制度等等,那么日本外观专利申请又有哪些特殊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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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外观专利保护时间为20年


日本外观设计法旨在保护工业上可利用的产品的形状、模样或者色彩等在视觉上产生美感的外观设计。所规定的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20年。这比目前的中国外观设计权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的期限要长。


二、关联外观设计制度


外观设计权并不仅限于所授权的该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间内所申请的与该授权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也将得到保护。对于该类似的范围,需要预先确认的情况下,可申请类似外观设计的授权。


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意匠法》规定,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指同时在两件以上的物品上使用,并构成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之物的物品所涉及的外观设计。成套产品整体上具有统一性时,能够作为一件外观设计提出申请,获得外观设计注册。满足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制度的产品有随身用品、餐具、家具、办公用品、汽车用品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统一性”,其权利可同时转让,也同时失效。


三、外观设计保密制度


外观设计被授权后,原则上将在外观设计公报上予以公开。但也有例外,如申请请求保密,则可在一定期间(三年内)内不予公开。


四、秘密外观设计


针对研发周期长,申请人主观上不想过早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日本还设有秘密外观设计申请制度,规定了自外观设计权设定注册日起 3


年以内的期间,对外观设计进行保密。提出秘密外观设计请求的申请人,需要向JPO 提交申请人的姓名及住所,以及具体的保密期限,最长为3年。


五、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


一般,外观设计是以产品的整体作为其保护的对象,但1998年日本对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改,对于局部具有特征的外观设计的形状,可对该部分授予局部外观设计权。这样,对于整体上即便不同但使用了该特征部分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第三者,也可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六、专利申请“转化”机制


我国仅允许实用新型转化为外观设计,而不允许逆向转化,即外观设计不能转化为实用新型或发明。但在日本,外观设计可以依据申请现状,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较为灵活地转换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申请人来说,便拥有了依据市场情况和授权前景“转舵”的机会。


七、显示画面设计的保护


通过2006年度的法修改,对于画面设计(比如,DVD再生录像机录像预约操作用画面设计、手机通话选择用画面设计、打印机打印选择用画面设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包含于产品的形状之中而得到保护。


由此可见,日本外观专利申请制度与我国外观专利申请制度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了解这些特色制度可以帮助大家在申请日本外观专利时选择最恰当的方式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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