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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方法

发布日期:2020-06-11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们在《在深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哪些必要条件?》一文中谈到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首要条件就是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


专利2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条所说的新颖性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不同,它包含了“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两方面的要求。“相同”,是指不仅外观设计本身相同,而且采用设计方案的物品也相同。但仅此规定还不足以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还应满足“不相近似”的要求。所谓“相近似”有不同的情况,包括: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近似;物品近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物品相近似,形状、图案、色彩也相近似。


很多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这一点不是很清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怎样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24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


1、首次展开: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该发明创造已经展出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


2、首次发表:指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包括技术鉴定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学术会议指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包括鉴定会议是指国务院部委直接组织和主持的技术会议。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是指发生非法滥用权力和剽窃他人发明创造的行为。例如,某人未经所在单位或者共同完成单位的许可,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开。发生这些情况时,只要实际权利人在公开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


以上就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方法,如果大家对这方面内容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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