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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意识大写的赞!向张艺兴学习如何正确的使用表情包

发布日期:2018-07-31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东方IC状告百度的系列图片版权侵权案件(详情请见《因图片版权侵权百度被判赔偿约21万 以后公众号文章图片也不能乱用了》),给大家都提了一个醒,也加强了大家对于图片版权问题的正确认识,不仅普通网友,连小绵羊张艺兴也对版权问题非常重视。


7月30日罗志祥生日当天,张艺兴在微博上为罗志祥送出生日祝福,并配上了一张小猪佩奇的表情包,而在微博文案中标注:"配图取自网络,感谢动画《Peppa Pig》原作者Mark Baker、Neville Astley and Phill Davies",为自己借用的这张表情包注明出处。


版权意识大写的赞!向张艺兴学习如何正确的使用表情包


不得不说,张艺兴的版权意识真的很强,连用一张小小的表情包都要注明出处。确实,目前大众的版权意识普遍都很低,张艺兴作为公众人物能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且以身作则,侧面向大众宣传版权意识的重要性,真的很棒。


随数字技术发展与网络表情文化流行,表情包这种基于计算机代码的符号表征系统迅速成为网络社交和即时通讯不可或缺的工具。自从“表情包”火了之后,关于表情包版权和侵权问题也接踵而来。


简单来说,使用表情包最容易触碰到的法律风险就是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和“著作权”(即“版权”),比如,比如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卡通片的,涉嫌侵犯著作权,使用影视作品中演员截图的,涉嫌同时侵犯公民肖像权、影视作品著作权。


当然,用明星、影视剧作品做“表情包”也不一定都是侵权行为。这就需要我们掌握“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基本上,按字面意思理解的话,只要表情包中有明星、版权作品的元素就不该使用。而我们在网络里用的“表情包”有不少是对原作品的化用、创意改编,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属于演绎作品(包括对明星名人肖像和版权作品的演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演绎作品只要不侵害原作品的形象和利益,且注明来源或主动给原作者署名,并不构成侵权,是可以在未经原作者同意、不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的。


当然,即使是非营利目的也不能随便使用表情包,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也就是说,你在明星表情包上配字“这是垃圾”,或者你把明星头像P在猪的身上,然后发布出去,这都是违法行为,人家有权向你索赔。使用表情包的时候,不能只想着“肖像”使用是否合理,而是要整体考虑“形像”的问题(版权作品的侵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


说到这里,我们究竟该如何正确的使用表情包呢?总体来说,表情的正确使用应当遵照以下几点原则:


1、善用“演绎”和“再创作”,不要诋毁、丑化原作,尤其是在使用明星素材、有明确版权的素材时。此外,尽量做到署名或表明出处。


2、避免商业使用。商业使用不仅指打广告、做活动,一些有连带商业利益的自媒体稿件,也包括在内。如果需要商业使用,必须走法律程序,或者至少经过足够可靠的法律咨询。


3、学习再学习,谨慎再谨慎。了解版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授权规则,保持对法律风险的敏感,要知道,一些未明确授权的、来自图库的影像素材也有侵权风险的。


赛贝知识产权平台版权专家建议,在使用表情包时,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时候可能表情包内容没问题,而是使用过程中的附带行为有涉嫌侵权违法的因素,这就更需要我们多多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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