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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的游戏》与《冰与火之歌》浅谈同人小说版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9-03-29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权利的游戏》在第七季完结之后就一直没有官宣第八季,全世界的剧迷一直在期待着最后一季,千呼万唤始出来,《权利的游戏》第八季最终季将于4月14日露出真容。作为近年来少有的长篇史诗巨作,《权利的游戏》在最近的艾美奖上依然斩获颇丰。不过随着电视剧集和原著的差异日益明显,《权利的游戏》到了第七季时已经开始脱离了原著《冰与火之歌》,加入了不少的原创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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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冰与火之歌》在2014年第五卷面世后进度便一直停滞不前,电视剧的剧情发展早已远超原作,从第五季开始就悄然成了小说的同人作品——绕开原著作者,而由拥趸或他人以现有故事背景和人物角色进行加工创作的作品。


在2014年6月播毕的第四季后,乔治·马丁就以需要专心创作为由,不再参与电视剧的剧本编写,制作人大卫·贝尼奥夫和威斯得到授权后接下了主要的创作工作。虽然乔治·马丁将《权力的游戏》称为“一场无与伦比的旅程”,但没有了原作者参与后,原著拥趸提出的“编剧不熟悉小说”“剧情混乱”“剪辑随意”等种种批评声时常伴随着电视剧的进行。在粉丝们看来,《权力的游戏》早已成为《冰与火之歌》的同人作品。


那么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和区别呢?同人作品版权又该如何看待呢?


“同人”一般被认为是日本舶来词,“同人作品”在当今中国的普遍语境下通常指基于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或不同程度地利用原作品的某些要素进行创作而产生的作品,这类作品兼具独创性与同原作品之间的特殊联系,并以此种形式受到欢迎。由于同人作品必然要“借用”原作品中的要素或内容,加之同人作品的创作往往建立在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受众群体的作品之上,因此同人作品始终处在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灰色地带,并缺少清晰的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近年来,以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等创作的同人作品不胜枚举,而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并不少见。比如,因认为杨治(笔名江南)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郭靖、黄蓉、乔峰等武侠人物侵犯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金庸将杨治起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因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对《人在囧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囧途》的权利人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权利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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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同人作品会面临哪些侵权风险?同人作品侵权纠纷主要集中于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由于同人作品不仅会使用原有的角色名称,还会延用该角色的性格特征、社会关系等元素,如果上述使用还伴随着具体情节的展开被纳入新作品中,则可能导致新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在同人作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如果原作品的角色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了特定的指代与识别功能,那么利用已有角色创作的同人作品,就很有可能借助原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提高新作品的市场吸引力,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关于“演绎性作品”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由此可见,如果希望利用原作品的人物等创作新的文学、影视作品,获得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或者与原作品权利人达成合作都是首选途径。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无论在新作品的创作中如何规避,都有涉嫌侵权的风险。


而《冰与火之歌》的作者乔治·马丁也曾毫不避讳得谈到了版权费在其中的核心作用:“如果有人像HBO一样支付给我如此高昂的费用,我或许会允许同人作品的出现。但此时我不会称之为同人作品,而是一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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