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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跨界歌王》演唱曲目疑侵权,如何界定音乐版权侵权?

发布日期:2018-05-22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标签:音乐作品侵权,版权侵权,著作权侵权

最新一期的《跨界歌王》舞台上,吴秀波带来一首《儿时》,带我们重回儿童美好时光,但随即此歌在某音乐平台上架。对此,《儿时》词曲作者分别对此做法提出异议,称节目并没有取得授权,希望节目组能有基本的专业性及礼貌,给予原作者应有的尊重。

吴秀波1


近年来,影视类和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明显增多,侵犯音乐著作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怎样预防音乐作品侵权呢?


侵权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等四个方面的构成关系。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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