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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囤积还是商标保护?光线传媒疯狂抢注近2000件“哪吒”商标为哪般?

发布日期:2019-09-09 作者:许晓思/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好的电影叫好又叫座,光线传媒出品的《哪吒之魔童降世》(下称《哪吒》)一上映就火了,这个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介绍过。详情可查看《《哪吒》票房破20亿,蹭热度售卖周边产品小心版权侵权》


可贵的是,之后这把火并没有渐渐熄灭,反而是越烧越旺,现在火成什么样儿了?火得一塌糊涂!电影于7月26日全国上映后一路高歌,不到两个月,9月2日的票房统计已经突破了47亿!


「国漫之光」后来居上超越「科幻之光」,《哪吒》以47.3亿元票房超越了《流浪地球》的46.5亿,荣登中国影史榜第二。


《哪吒》火了,最开心的其实是光线传媒。


虽然这部电影是由光线彩条屋影业、可可豆动画、十月文化三家联合出品的,但是其中彩条屋影业是光线传媒孙公司,可可豆动画又是有彩条屋持股的,十月文化也是光线传媒投资的。所以,光线传媒是《哪吒》的最大获益者和权利方。


人怕出名猪怕壮,在电影名利双丰收的时刻,光线传媒却被发现于8月9日当天一口气提交了1818个商标注册申请。这批商标的名称很明显是围绕着《哪吒》,几乎与电影有关的名称都注册了个遍,比如魔童哪吒、殷夫人、魔丸、哪吒之魔童降世、熬丙、MOTONEZHA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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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一次性申请注册近2000个商标,这么多商标很难说都有什么真实使用用途,所以有人质疑说,这不是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吗?囤积商标可是违法的啊。


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费用价格高的也就1000多元,而转让价格有的却能达到数百万元,可以算得上是暴利了。所以之前囤积商标以牟利的大有人在,不少人或机构将抢注、囤积商标作为发财致富的途径,成为一个灰色产业。


一般来说,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00余件商标,如果其中包括了大量与他人早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且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那么此举就可能属于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


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人提交了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哪吒」这个商标,最早在1981年就有提交申请的记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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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囤积商标主要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应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光线作为《哪吒》出品方,完全有正当理由注册商标,小贝认为应该不会被认定为恶意。也许只是在电影上映之初并未料到会有如此好的成绩,因此他们也没有做相关的商标保护,等到电影上映十几天后,眼看票房飘红,光线传媒股票大涨,这才想起来要保护好魔童哪吒这个IP。


如果光线传媒不注册,反而被别人注册了,那么就有可能会侵犯光线传媒的利益。


比如可能会让《哪吒》的发展受到阻碍,毕竟现在也只是国内上映,这么好成绩的电影,之后完全可能在海外上映,还有开发各种IP 衍生产品,如果没有商标,就可能面临各种商标侵权纠纷事件。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都会抢先注册商标,所以光线传媒大量注册「哪吒」系列商标行为,应该是属于保护性注册,至少不会有囤积商标的问题。


近2000个商标的确不少,但是也不是没可能的,因为每一个商标名称都可以在不同的类别注册商标,而我国的商标制度按类别分为45大类。


那么,将「哪吒」这样公众耳熟能详的传统神话人物,注册为商标并独占使用权,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呢?不少网友发出了这样的质疑。


作为中国传统人物,公众认知的脚踩风火轮,手拿火尖枪,身缠混天绫的「哪吒」形象,自然并不是光线传媒独创的。


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哪吒在不同的影视作品中,是有很多不同形象的,这些形象经过了再创作,当然具有独创性。对于独创形象,权利人一般拥有著作权,也可以申请商标。


形象可以申请商标,那名字可以吗?答案是肯定的。


此前就有孙悟空、猪八戒、女娲、托塔李天王、牛魔王等等这样知名度更高的神话人物,他们的名字都曾被用于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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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申请注册不代表一定会成功,此前央视就注册过哪吒相关的商标,但是大部分都被驳回了。


目前光线传媒的想法,可能是有机会都愿意试试的心态,所以才一次性提交这么。毕竟电影都这么火了,不差钱嘛。


作为保护性注册商标,如果最后被驳回的话,很可能是因为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但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性,从而获得注册。


所以光线传媒可以考虑在各大媒体平台,把《哪吒》相关的名称和形象用于广告宣传,让它们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未来的路还长,希望《哪吒》的商标也能像票房一样后来者居上,如果最终能注册下来,相信这近2000个商标可以为《哪吒》的进一步发展扫清很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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