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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不力,强生的“美瞳”商标面临商标通用化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9-06-10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美瞳是爱美人士不可缺少的美容神器之一,一枚小小的镜片,可以让近视的人士远离眼镜的同时,也拥有美丽的双眸,这也难怪近年来美瞳迅速走俏于各大美妆市场。


但是你知道吗,“美瞳”并非一种商品,而是强生公司为自家生产的彩色隐形眼镜商品注册商标。


美瞳是强生公司专用的注册商标,是该公司专为亚洲市场设计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系列的品牌,值得提醒的是“美瞳”并非美容镜片的通用名称。只有由强生视力健经销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才能称之为“美瞳”, 而市场上各类非由强生视力健经销的美容镜片均不能称之为“美瞳”, 也与强生视力健经销之“美瞳”隐形眼镜产品完全无关。


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强生公司共持有8件“美瞳”商标,最早在2004年8月23日就申请申请注册了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第9类隐形眼镜和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的“美瞳”商标,这3件商标早已注册成功,并且已经续展过一次。这也就解释的通,为什么很多美瞳的包装上写的都是彩片、彩瞳之类的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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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现在市面上打着“美瞳”品牌的都属于侵权。但是大多人并没有这种概念。


我们在网上搜索“美瞳”,可以见得,无论是提问者还是回答者,大家都把美瞳当成一种通用产品,和隐形眼镜区分开。然而这与强生公司的理念背道而驰,因为他们的美瞳就是一款隐形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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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宝上面,“美瞳”两字也是被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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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很危险,因为商标一旦被通用化,就失去了区别其他产品的意义,而且其他人也能合法使用你的商标,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谈到很多企业的商标被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商标权,详情可查看《避免悲剧重演,注册商标时千万别让商标沦为通用词汇》


那么“美瞳”商标是怎么走到这一步的呢?


早年,药监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曾发布公告,称将“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医疗器械监管,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此类产品。


对此公告,媒体纷纷给予报道。虽然药监局在上述公告中规范使用的是“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然而,由于“美瞳”品牌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在中国有高度知名度,部分媒体在报道中竟无意将其替换成“美瞳”。


另一方面,“美瞳”本身包含了美化眼部的含义,显著性不够强。由于强生的广告中一直使用“强生美瞳”字样,也容易让消费者认为“强生”是品牌,“美瞳”是商品名称。


由此,就发生了消费者将“美瞳”误认为是商品名称,而并非是强生集团旗下的品牌。虽然目前“美瞳”是强生旗下的一枚商标,但是若是在使用过程中,其显著特征被逐渐淡化,那么很有可能将变成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被误认为产品名称,是一种淡化现象,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比如大家都知道的“优盘”、“尼龙”,等商标,刚开始是企业的注册商标,如今却成了通用的产品名称,这是商标淡化的无情现实。


商标淡化有两种情况


一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冲淡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独特联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二是类似本次“美瞳”被误认为商品名称这一事件的商标通用名称化。这种情形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商标策略不当、宣传不当,导致消费者将具有一定名名度的商标误认为是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的淡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何维护商标的权利,防止商标被淡化,对企业而言,不仅仅要具有商标注册意识,还要学会如何维护商标。


其实,强生公司在前几年就发现了“美瞳”商标有被通用化的风险,对此,强生视力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作出声明,称“美瞳”商标并非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产品的通用商品名称,而是美国强生公司注册在“隐形眼镜”上的注册商标,并许可强生视力健公司使用,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还提及,唯有由强生视力健公司经销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才可使用“美瞳”商标,而市场上各类非由强生视力健公司经销的美容镜片均不能称之为“美瞳”,也与强生视力健公司之“美瞳”美容镜片完全无关。强生视力健公司经销的“美瞳”美容镜片已取得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消费者可放心使用等。


不仅如此,强生公司也着力打击他人注册“美瞳”商标。


2017年01月20日,强生公司对许俊峰申请注册的第12600959号“美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01月22日,强生公司对金向阳申请注册的第5210908号“美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然而,这两件商标并没有被强生公司“打掉”。


其实不仅仅是“美瞳”商标面临商标通用化的风险,就连我们熟知的google和百度同样面临这样的风险。我们在之前的文章《Google商标或与优盘、拉链一样沦为通用词汇,下一个会是百度吗?》中谈到过,google在早期注册的时候,是具备显著性这个特征的,但是现在的google已慢慢成为通用名称,是“搜索互联网”的代名词,其商标已经开始逐步淡化了,这才导致他人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对google商标提起商标无效申请。


面临同样问题的还有国内的百度,我们平时遇到什么不懂,都会随口说“我去百度一下”,而这个动作不一定是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百度一下似乎变成了互联网搜索的国内代名词,百度的显著性也在逐渐的丧失。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百度已经开始将商标用在其他地方,如百度外卖等,可见百度对商标淡化还是采取了防御措施的。


最后,赛贝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我们在做大做响商标的同时,也要尽量规避商标淡化现象,否则就真的是花钱给所有竞争对手做宣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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