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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Beige”商标被驳回,只因不符合商标显著性特征

发布日期:2019-06-04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无论你是否喜欢奢侈品,应该多多少少都听过香奈儿的大名吧,香奈儿(Chanel)是一个法国奢侈品品牌,创立于1910年,创始人是Coco Chanel,该品牌产品种类繁多,有服装、珠宝饰品及其配件、化妆品、护肤品、香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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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关注CHANEL的同学应该知道,米色常常被用在2.55手袋,斜纹软呢外套和双色鞋上。正因米色在香奈儿系列上频繁的被使用,香奈儿在美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注册了米色“Beige”商标,但是一向无往不利的香奈儿这次却在中国和以色列遭遇滑铁卢,“Beige”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了。


据the Fashion Law报道,以色列专利、设计和商标注册局裁决香奈儿的“Beige”(米色)不能被注册用于旗下香水和化妆产品。这间以色列知识产权机构补充道,“除非一个标记可以明确的区分商标所有人的产品和其他实体的产品,否则任何标记的注册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除非这个标记是作为商标来运作,否则用颜色来注册商标特别棘手,而以色列知识产权机构认为香奈儿的 “Beige”标记不能注册为商标,所以不具备商标注册资格。


许多奢侈品品牌如Christian Louboutin、蒂凡尼和爱马仕等通过注册品牌名字和可辨识的图案(logos)来对特定的颜色进行保护,这些保护统统具备法律强制性。


但香奈儿的做法则较为别树一帜,该品牌试图为颜色注册名字,并获得改名字的商标权。2008年初,香奈儿品牌美国公司递交了一份对单词“Beige”的注册申请,该名字是一款香奈儿香水的名字。这项申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顺利通过,香奈儿于2009年5月注册“Beige”成功。此后,香奈儿在多个国家将”Beige“注册为商标可谓畅通无阻。


这次在以色列却吃了闭门羹。尽管香奈儿方面的律师争辩道,“既然在颜色是商品内在品质的情况下, 例如“GREEN TEA”(绿茶)、“BROWN SUGER”(红糖)或是“BLUE CHEESE”(蓝奶酪), (颜色已经被用于商标的一部分);那是不是有理由把一种颜色作为商品名,并注册为商标呢?”,以色列知识产权局局长仍然拒绝了这项请求。


据该知识产权机构表示,作为一般原则,“颜色名不应该被允许用作商标,因为一般来说,颜色是一个商品的属性,而消费者不会把商品的颜色名字当作商品的来源”。不仅如此,该机构还认为,将颜色开放给公众使用是有必要的,因为颜色名在贸易中通常被用来描述商品及其财产。


事实上,香奈儿早在2014年3月25日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14类的“Beige”相关的商标,指定用于景泰蓝首饰; 戒指(首饰); 贵重金属半身雕像; 小饰物(首饰)等商品。不过这件商标在2014年12月26日就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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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件商标在中国和以色列都被驳回?因为,“Beige”是米黄色、米色的意思,用颜色来注册商标,明显缺乏显著性。


通过商标查询带“黄色”字眼的商标,有“黄色小鹿”、“黄色小鸭”、“黄色小天使”等等,这些都加了特定名词的商标大多能注册成功,但是“黄色”、“米黄色”统统都不行!因为这不符合显著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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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显著性有做出相关规定,例如,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重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词语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其实,从商标方面来说,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件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经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可以被注册得到保护的。


不过,这也不是鼓励大家不顾及显著性,这只是一种可能,能打破显著性的例子比每年因显著性被驳回的案例来说少之又少,所以赛贝小编建议,商标取名还是要尽量突出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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