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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商标都被阿迪达斯用商标无效灭掉了,想“傍”名牌可能行不通

发布日期:2019-01-29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近年来商标抢注和商标纠纷案件不断,很多不知名小企业为了迅速扩大市场,借助知名品牌进行宣传,这从本质上反映出部分企业急功近利的思想,他们的行为实属搭便车。对于这种“傍”名牌的行为,那些大型企业和品牌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阿迪达斯就通过商标无效一举灭掉了6个“山寨”品牌。


adidas(阿迪达斯)创办于1949年,是德国运动用品制造商阿迪达斯AG成员公司。阿迪达斯旗下拥有三大系列:运动表现系列 performance(三条纹)、运动传统系列 originals(三叶草)和运动时尚系列 neo(圆球型LOGO)。


阿迪达斯logo有三个,与阿迪达斯经典系列相对应的logo为三叶草标志,与阿迪达斯运动时尚系列相对应的logo则是圆形半包三条纹标志,而与阿迪达斯运动表现系列相对应的logo就是我们在阿迪达斯专卖店中最常见的三条纹标志(也有人将其称为三砖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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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红是非多,随着阿迪达斯品牌的逐渐发展和壮大,想蹭一蹭阿迪达斯品牌热度的人也不在少数。开始时阿迪达斯不以为然,但随着时间越来越久,一大批商标出现在市场上,以假乱真,阿迪达斯不堪其扰。


“阿迪达斯”短时间未将近似商标重视,造成市场上出现很多“阿达迪纳”、“阿迪利奥ADILIAO”等近似商标,令“阿迪达斯”不堪其忧。近期,阿迪达斯开始通过法律途径对这些商标提起了商标无效宣告,一连串灭掉6个“蹭名牌”商标!


“阿达迪纳”商标:


晋江玖富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15938626号“阿达迪纳”商标,2016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运动鞋、腰带、手套(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6月27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该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审理认为:

一、争议商标“阿达迪纳”与引证商标“阿迪达斯”均为纯中文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我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62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运动服装领域在先知名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大部分商标已经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被驳回注册。被申请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具有攀附他人独创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最终,商评委决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阿迪利奥ADILIAO”商标:


香港马克雷迪时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阿迪利奥ADILIAO”商标,经异议,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套;针织服装;羽绒服装;童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袜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认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评委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ADIMINGJIANG阿迪名将”商标:


上海哥盾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0404872号“ADIMINGJIANG阿迪名将”商标,于201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5月6日转让予本案瑞安市富亿美鞋业有限公司。


商评委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人两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评委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415752号“Adadila”商标:


晋江玖富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0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5415752号“Adadila”商标,2012年0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06月27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adidas”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枚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鉴于申请人系列商标的独创性及显著性,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最终商评委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其他近似商标:


除此之外,还有众多商标因为近似或者不正当注册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无效。如:第14562034号“ADICROSS”商标;第9236933号“adisco”商标。


而阿迪达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将这些商标全部无效掉了。阿迪达斯能够无效成功很大原因是:其提早布局了一系列品牌相关商标,并运用了正确的法律途径。据了解,阿迪达斯最早于1980年就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品牌商标,目前已经注册293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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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对于商标的保护真的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近日据报道,体育运动品牌阿迪达斯起诉电动汽车制造商特斯拉,原因是特拉斯旗下的Model 3的“三条纹”车标与其商标近似度高。于是,要求特斯拉停止使用该标识作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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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商标之间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差距确实也很大。众所周知,人红是非多,对一家知名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品牌做的大了就容易被模仿、被山寨,有不法的企业蹭名牌,打擦边球谋求经济利益。阿迪达斯积极地维权绝对是保护品牌的正确行为。


但是也有网友发出质疑之声:一个汽车公司,一个体育用品,两者有点八竿子打不着,确定这不是搞笑?而且这“三道杠”也实在是太普遍了,我少先队大队长的肩章是不是不能带了?福田汽车是不是也笑了,还有小米是不是也该有点危机感?阿迪达斯这是跟各种“杠”给杠上了。


阿迪达斯作为世界体育用品界的大佬,对自身品牌的维权行为从未停止过。


去年11月份,就曾针对商标侵权对温州的家名为小金蛋的公司进行了诉讼,认为其分别侵害了阿迪达斯的“三斜杠商标”、“三条纹商标”、“三叶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对方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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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金蛋公司在涉案鞋子上使用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阿迪达斯的商标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外品牌开始注重中国市场的开发,这就避免不了中文商标注册。在中国注册商标需要外国企业引起重视,最好在产品未推出之时就其前铺好路,免得日后引起纠纷。


另外对于已被抢注的商标可以更换另一名称,这样的好处就是可以少花一笔钱,但坏处也很明显,大众熟悉的牌子突然被换,虽然说东西还是原来的东西,但多少也会产生影响;或者从商标持有者处购买原来的商标,不过他们肯定会狠敲一笔,比如说2012年苹果从深圳唯冠购买“ipad”商标就花费6000万美元的天价。面对恶意抢注商标还可以据理力争,争取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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