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小微企业。
本规程资助对象为深圳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申请资助的小微企业必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查询网址:http://xwqy.gsxt.gov.cn/),无法提供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集中审批、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深圳市小微企业商标注册资助;
(二)深圳市小微企业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
(三)深圳市小微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资助。
第二章 商标注册资助
第五条 商标注册的资助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深圳市小微企业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商标属于共有商标的,以第一顺序注册人为资助对象。
第六条 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资助的申请人包括: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代理本市小微企业国内商标注册的,也可申请资助。
上款所规定的申请人应依法纳税,且在近三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记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注册的资助标准为:
(一)国内商标注册,每件资助500元;
(二)代理国内商标注册,每件资助200元。
同一注册人一年内的资助件数不超过100件。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的服务机构,一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服务机构不再重复资助。
第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资助的小微企业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的复印件均需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名,其它项目同本规定):
(一)《深圳市小微企业商标资助申报表》;
(二)开户行证明材料。
申请商标注册资助的代理机构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深圳市小微企业商标资助申报表》;
(一)《深圳市商标代理机构申请资助表》;
(二)《深圳市小微企业商标资助申报表》;
(三)中国商标网查询备注代理机构页面截图扫描件;
(四)开户行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
第九条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资助对象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在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范围内。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
(一)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应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小微企业;
(二)进行了作品登记且该作品获得了登记证书。合作完成的作品,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前款条件也可申请资助。
(三)依法纳税,且在近三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记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标准为:
(一)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对登记费及服务费进行资助,每件300元。通过本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受理或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00元,获得过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不再重复资助。
(二)同一申请人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6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或者省级版权登记机关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有附件的含证书附件)复印件;
(三)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 专利保险保费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保险保费的资助对象为:向深圳市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的我市小微企业,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投保专利保险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费资助:
(一)投保专利权人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二)投保专利已经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
(三)小微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依法纳税,且在近三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记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专利保险保费的资助标准为:
(一)投保专利保费资助标准按投保企业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但投保专利属于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属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
(二)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专利保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委托保险公司统一申请保费补贴,并约定以该保费补贴预先抵减应缴保费,保费补贴到位后由保险公司领取。
企业投保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利保险投保单以及缴费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受投保企业委托统一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保费补贴的,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保费补贴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直接拨付到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统一申请保费补贴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专利保险投保单和保单复印件、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投保专利信息汇总表;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资助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的资助对象为:高新园区、产业园区、创客空间、孵化器等孵化基地以及在孵小微企业。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孵化基地资助: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二)申请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含3年),其中提供给小微企业办公的面积应不低于1400平方米;
(四)在孵小微企业达5家以上(含5家),其中具有自主创新成果或核心技术的企业达3家以上(含3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至少1家以上;
(五)每年组织或参与组织至少1场以上的创新创业活动,孵化基地必须为在孵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指导;
(六)组织在孵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流、协作、运营等活动,每年组织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5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家现场指导不少于10人次。
入驻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在孵小微企业,运营状况良好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以申请一定的办公场地租赁补贴。
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应依法纳税,且在近三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记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资助标准为: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资助50万元。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一次,每次认定不超过20家。
在孵小微企业的资助标准为:给予在孵小微企业的场地租赁资助的补贴标准为实际支付房租的60%。获得过深圳市其它部门办公场地租赁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本项资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资助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场地租赁证明;
(三)其它证明材料。
小微企业场地租赁资助由孵化基地统一受理、审核和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孵化基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定。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以上资助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拨款程序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发现申报主体有违法违规现象的,取消资助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通告全市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以上资助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报告资助项目实施绩效。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负责对以上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估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主体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1年。